第一章 總 則
1. 名稱:
中文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中小幼校長聯會
英文 Association of HKCCCC School Heads
2. 會址: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辦事處
(九龍太子道西191號馬禮遜紀念會所)
3. 宗旨:
3.1 加強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下稱區會)中學、小學、幼稚園學校校長的聯繫合作,推展聯校事工。
3.2 推動區會中學、小學、幼稚園進行教育研討,分享學校經驗,參與團契活動。
3.3 加強本會與區會教育事工部的聯繫,推展區會教育事工。
3.4 向教育局或外界表達學校需要。
第二章 會 員
4. 會員資格:
4.1 凡區會開辦之直屬中學、小學及幼稚園/幼兒園之校長。
4.2 區會有關/相關中學、小學、幼稚園/幼兒園之校長。
4.3 區會堂會開辦之中學、小學、幼稚園/幼兒園之校長。
5. 會員權利:
會員及其學校均有參與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6. 會員義務:
6.1 出席有關之會議;
6.2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6.3. 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7. 顧問:
區會學務總監及歷屆主席、會員學校校監均會員學校校監均可為本會當然顧問。如有需要,本會亦可邀請有關人士為顧問。
8. 職員會:
8.1 職員會九人,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司庫一人、書記一人、靈修及聯絡一人、總務三人,職位由職員會互選決定。
8.2 九位職員中,三人為中學、小學、幼稚園校長會主席,另外六位分別從中學、小學、幼稚園校長會各委派二人,以協助職員會工作。
8.3 主席由中學、小學、幼稚園校長輪流擔任,任期一年。副主席由另外兩個屆別校長擔任。各屆別校長會,須於每年九月前選出新一屆聯會職員代表。
8.4 職員任期一年(由周年大會後開始生效),連選得連任。
8.5 凡在職員會連續任職三年者,必須停止任職最少一年。
第四章 會 議
9. 周年大會
9.1 周年大會應於每年十月份舉行,須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校長出席,方為有效。
9.2 主席須於周年大會舉行前十四天通知會員出席,並列明議程。
9.3 在周年大會中,主席須提交會務報告及司庫須提交財政報告。
10. 職員會會議:
10.1 每年最少舉行兩次職員會會議,日期由當年職員會編定。
10.2 每次會議最少二分之一職員出席,方為有效。
10.3 每次會議議程由主席擬定,於七天前發出予各職員。
10.4 新舊職員聯席會議於九月份舉行,現任及下屆職員均須出席。會議包括籌備周年大會,新一屆職員投票互選職位,及新舊職員交接。
11. 特別會員大會 :
11.1 如中學、小學、幼稚園校長中的其中兩個界別,各有五位或以上校長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應於十四天之內舉行會議,並於會議前不少於二十四小時,將議程發出與各會員。
11.2 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有不少於會員學校校長三分二出席,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 政
12. 會費:
12.1 會員每年以學校為單位,繳交會費一百元,以支付一般行政開支及活動。
12.2 會費金額可在周年大會由會員決定。
13. 財務:
13.1 本會不得舉債。
13.2 所有會費及其他有關活動的收費,均須存入本會所指定之銀行。
13.3 所有銀行提款須經由職員會中任何兩人聯合簽署,方為有效。
13.4 本會所有收支賬目單據,須由司庫妥善處理,並於每年交會計師核數。
13.5 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由特別會員大會決定捐贈給認可慈善機構或贈予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
第六章 責任及解散
14. 責任:
14.1 職員會須先經例會或會員大會通過,始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聲明。
15. 解散:
如擬解散本會,須經特別會員大會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通過。
第七章 附 則
16. 修章:
任何有關會章之修訂,須在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提出,並須經與會者不少於三分之二通過,始為有效。
最新修訂日期:2024年10月16日